上海市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筑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上海市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筑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本市设立历史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专家委员会。
历史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委员会),按照本条例的规定负责保护对象认定、调整及撤销等有关事项的评审,为市人民政府决策提供咨询意见。专家委员会由规划、房屋、土地、建筑、文物、历史、文化、社会和经济等方面的人士组成,具体组成办法和工作规则由市人民政府规定。
历史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委员会),按照本条例的规定负责保护对象认定、调整及撤销等有关事项的评审,为市人民政府决策提供咨询意见。专家委员会由规划、房屋、土地、建筑、文物、历史、文化、社会和经济等方面的人士组成,具体组成办法和工作规则由市人民政府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