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筑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八条
上海市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筑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八条 市、区人民政府鼓励通过设施完善、功能调整、环境优化等方式,在符合保护要求和尊重居民生活形态的基础上,发挥保护对象在社区服务、文化展示、参观游览、经营服务等方面的功能,促进活化利用。
区人民政府在制定和组织实施保护对象活化利用的具体计划时,应当注重调动市民参与保护的积极性,统筹改善居民居住条件、提升公共服务功能等需求。
区人民政府在制定和组织实施保护对象活化利用的具体计划时,应当注重调动市民参与保护的积极性,统筹改善居民居住条件、提升公共服务功能等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