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筑保护条例
第二章 保护对象的确定

第十条

上海市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筑保护条例 第二章 保护对象的确定 第十条 建成三十年以上,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筑,可以确定为优秀历史建筑:
(一)建筑样式、施工工艺和工程技术具有建筑艺术特色和科学研究价值;
(二)反映上海地域建筑历史文化特点;
(三)著名建筑师的代表作品;
(四)与重要历史事件、革命运动或者著名人物有关的建筑;
(五)在我国产业发展史上具有代表性的作坊、商铺、厂房和仓库;
(六)其他具有历史文化意义的建筑。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9-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上海市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筑保护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