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筑保护条例
第二章 保护对象的确定

第十一条

上海市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筑保护条例 第二章 保护对象的确定 第十一条 建筑的所有人和使用人,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都可以向市规划资源管理部门或者市房屋管理部门推荐保护对象。
历史风貌区的初步名单,由市规划资源管理部门研究提出,并征求市房屋管理部门、市文物管理部门、所在区域居民和所在区人民政府的意见,经专家委员会评审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确定。
优秀历史建筑的初步名单,由市规划资源管理部门和市房屋管理部门研究提出,并征求市文物管理部门、建筑所有人和所在区人民政府的意见,经专家委员会评审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确定。
在市人民政府批准确定前,应当将保护对象的初步名单公示征求社会意见。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9-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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