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筑保护条例 第二章 保护对象的确定 第十二条 上海市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筑保护条例 第二章 保护对象的确定 第十二条 经批准确定的历史风貌区由市人民政府公布,并由市规划资源管理部门设立标志。经批准确定的优秀历史建筑由市人民政府公布,并由市房屋管理部门设立标志。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9-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