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筑保护条例 第二章 保护对象的确定 第十四条 上海市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筑保护条例 第二章 保护对象的确定 第十四条 城市建设中发现有保护价值而尚未确定为优秀历史建筑的建筑,经市规划资源管理部门和市房屋管理部门初步确认后,可以参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采取先予保护的措施,再按照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程序报批列为优秀历史建筑。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9-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