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筑保护条例
第三章 历史风貌区的保护

第二十四条

上海市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筑保护条例 第三章 历史风貌区的保护 第二十四条 在保护历史风貌过程中,符合公共利益确需征收房屋的,按照国家有关房屋征收与补偿的规定执行。
实施房屋征收前,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区房屋管理、规划资源等管理部门对征收范围内的优秀历史建筑和需要保留的历史建筑进行核对。
在房屋征收过程中,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按照本市相关规定,对优秀历史建筑和需要保留的历史建筑做好保护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9-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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