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筑保护条例
第三章 历史风貌区的保护

第二十三条

上海市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筑保护条例 第三章 历史风貌区的保护 第二十三条 具有一定建成历史,能够反映历史风貌、地方特色,对整体历史风貌特征形成具有价值和意义,不属于不可移动文物或者优秀历史建筑的建筑,可以通过历史风貌区保护规划确定为需要保留的历史建筑,并由市规划资源管理部门依法向社会公示。需要保留的历史建筑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9-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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