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筑保护条例
第三章 历史风貌区的保护

第二十二条

上海市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筑保护条例 第三章 历史风貌区的保护 第二十二条 历史风貌区保护规划范围内的建设活动,应当符合规划和技术规定的要求。确因历史风貌保护需要,建筑间距、退让、面宽、密度等无法达到本市规定的,可以经专家委员会论证后,由市规划资源管理部门确定具体规划指标。
历史风貌区保护规划范围内的建设活动,应当符合消防等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要求。确因历史风貌保护需要,无法达到规定标准和规范要求的,应当在不降低现有保护状况的前提下,经专家委员会论证后,由相关管理部门和市规划资源管理部门协商制定保护方案。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9-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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