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筑保护条例 第三章 历史风貌区的保护 第二十一条 上海市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筑保护条例 第三章 历史风貌区的保护 第二十一条 经批准在历史文化风貌区、风貌保护街坊内以及风貌保护道路和风貌保护河道沿线设置户外广告、招牌等设施,应当符合历史风貌区保护规划的要求,不得破坏建筑空间环境和景观。现有的户外广告、招牌等设施不符合历史风貌区保护规划要求的,应当限期拆除。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9-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