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筑保护条例 第三章 历史风貌区的保护 第十九条 上海市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筑保护条例 第三章 历史风貌区的保护 第十九条 历史风貌区保护规划范围内的建设项目规划,由市规划管理部门审批。市规划资源管理部门审批时,应当征求市房屋管理部门的意见。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9-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