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筑保护条例 第四章 优秀历史建筑的保护 第二十六条 上海市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筑保护条例 第四章 优秀历史建筑的保护 第二十六条 在优秀历史建筑的保护范围内不得新建建筑;确需建造优秀历史建筑附属设施的,应当报市规划资源管理部门审批。市规划资源管理部门审批时,应当征求市房屋管理部门的意见。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9-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