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筑保护条例
第四章 优秀历史建筑的保护

第二十八条

上海市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筑保护条例 第四章 优秀历史建筑的保护 第二十八条 优秀历史建筑的保护要求,根据建筑的历史、科学和艺术价值以及完好程度,分为以下四类:
(一)建筑的立面、结构体系、平面布局和内部装饰不得改变;
(二)建筑的立面、结构体系、基本平面布局和有特色的内部装饰不得改变;
(三)建筑的主要立面、主要结构体系和有特色的内部装饰不得改变;
(四)建筑的主要立面、有特色的内部装饰不得改变。
市房屋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规划资源管理部门对每处优秀历史建筑的本体及其外部空间格局、环境要素提出具体保护要求,经专家委员会评审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9-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上海市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筑保护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