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筑保护条例
第四章 优秀历史建筑的保护

第三十八条

上海市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筑保护条例 第四章 优秀历史建筑的保护 第三十八条 优秀历史建筑的修缮应当由建筑的所有人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设计、施工单位实施。
优秀历史建筑的所有人应当将修缮的设计、施工方案事先报送市房屋管理部门;涉及建筑主体承重结构变动的,应当向市规划资源管理部门申请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市规划资源管理部门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前,应当征得市房屋管理部门的同意。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9-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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