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筑保护条例
第四章 优秀历史建筑的保护

第三十九条

上海市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筑保护条例 第四章 优秀历史建筑的保护 第三十九条 优秀历史建筑的修缮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的建筑技术规范以及优秀历史建筑的修缮技术规定。建筑的修缮无法按照建筑技术规范进行的,应当由市房屋管理部门组织有关专家和相关管理部门协调确定相应的修缮方案。
优秀历史建筑的修缮技术规定由市房屋管理部门会同市规划资源管理部门提出,经征求有关专家和相关管理部门的意见后确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9-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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