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筑保护条例 第四章 优秀历史建筑的保护 第四十一条 上海市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筑保护条例 第四章 优秀历史建筑的保护 第四十一条 优秀历史建筑因不可抗力或者受到其他影响发生损毁危险的,建筑的所有人应当立即组织抢险保护,采取加固措施,并向区房屋管理部门报告。区房屋管理部门应当予以督促和指导,对不符合该建筑具体保护要求的措施应当及时予以纠正。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9-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