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筑保护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上海市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筑保护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或者未按批准的要求,在历史风貌区保护规划范围内或者优秀历史建筑的保护范围、周边建设控制范围内进行建设活动的,按照《上海市城乡规划条例》和《上海市拆除违法建筑若干规定》的有关规定处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9-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