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筑保护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上海市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筑保护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按建筑的具体保护要求设置、改建相关设施,擅自改变优秀历史建筑的使用性质、内部设计使用功能,或者从事危害建筑安全活动的,由市房屋管理部门或者区房屋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以处该优秀历史建筑重置价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的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9-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