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筑保护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上海市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筑保护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迁移优秀历史建筑的,由市规划资源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或者恢复原状,并可以处该优秀历史建筑重置价一到三倍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拆除优秀历史建筑的,由市房屋管理部门或者区房屋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或者恢复原状,并可以处该优秀历史建筑重置价三到五倍的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9-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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