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筑保护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上海市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筑保护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当事人对行政管理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9-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上海市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筑保护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