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筑保护条例
第四章 优秀历史建筑的保护
第三十一条
上海市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筑保护条例 第四章 优秀历史建筑的保护 第三十一条 禁止在优秀历史建筑上设置户外广告设施,严格控制设置其他外部设施。
在优秀历史建筑上设置户外招牌、景观照明等外部设施,改建、增设卫生、给排水或者电梯等内部设施的,应当符合该建筑的具体保护要求;设置的外部设施还应当与建筑立面相协调。
对在优秀历史建筑上设置外部设施或者改建、增设内部设施的,相关管理部门审批时,应当征求区房屋管理部门的意见。
在优秀历史建筑上设置户外招牌、景观照明等外部设施,改建、增设卫生、给排水或者电梯等内部设施的,应当符合该建筑的具体保护要求;设置的外部设施还应当与建筑立面相协调。
对在优秀历史建筑上设置外部设施或者改建、增设内部设施的,相关管理部门审批时,应当征求区房屋管理部门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