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合同格式条款监督条例

第二十一条

上海市合同格式条款监督条例 第二十一条 本条例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
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含有格式条款的合同,在本条例施行前已经使用的,提供方应当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九十日内将合同样本报市工商局备案。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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