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地名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上海市地名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越权审批或者违法审批地名的,由上级主管部门责令纠正或者予以撤销;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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