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地面沉降防治管理条例
第四章 地面沉降防治措施

第二十三条

上海市地面沉降防治管理条例 第四章 地面沉降防治措施 第二十三条 地面沉降危险性评估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评估区范围和建设工程本体以及周边建筑物、构筑物遭受地面沉降危害的可能性;
(二)建设工程在建设中、建成后引发或者加剧地面沉降的可能性及可能影响的范围;
(三)地面沉降防治措施的建议。采用降排水法施工的深基坑工程,需要回灌的,应当提出采取回灌措施的建议;地面沉降重点防治区内经专家评审认为需要阻断降水目的含水层的,应当提出采取阻断降水目的含水层施工方法的建议。
建设单位编制的建设工程项目概算应当包括地面沉降危险性评估报告明确的监测、回灌和其他防治措施的费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3-04-1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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