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地面沉降防治管理条例》

地方性法规 发布:2013-04-17 共 38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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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上海市地面沉降防治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地面沉降防治工作,避免和减轻地面沉降造成的损失,维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 第二条 上海市地面沉降防治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因抽取地下水和工程建设活动等引起的地面沉降的监测、防治及其相关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 上海市地面沉降防治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地面沉降防治工作的领导,组织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做好地面沉降防治工作。 第四条 上海市地面沉降防治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市规划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地面沉降防治工作的综合监督管理部门,并具体负责区域性地面沉降防治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上海市地面沉降防治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鼓励和支持地面沉降防治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展宣传教育,普及地面沉降防治的科学... 第六条 上海市地面沉降防治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有关防灾应急预案的要求,及时处置因地面沉降引发的地质灾害事故,采取工程...

第二章 地面沉降防治规划

第七条 上海市地面沉降防治管理条例 第二章 地面沉降防治规划 第七条 市规划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结合本市地质环境状况,组织开展地面沉降调查,并通过政府网站等渠道发... 第八条 上海市地面沉降防治管理条例 第二章 地面沉降防治规划 第八条 市规划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编制城乡规划应当充分考虑地面沉降防治要求,合理控制开发强度,避免和减轻... 第九条 上海市地面沉降防治管理条例 第二章 地面沉降防治规划 第九条 市规划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水务、建设交通行政管理部门编制地面沉降防治规划,经市人民政府... 第十条 上海市地面沉降防治管理条例 第二章 地面沉降防治规划 第十条 市规划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水务、建设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地面沉降防治规划,编制地面沉... 第十一条 上海市地面沉降防治管理条例 第二章 地面沉降防治规划 第十一条 市规划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地面沉降防治规划,组织编制监测设施的布设方案。...

第三章 地面沉降监测设施和防治设施的建设与管理

第十二条 上海市地面沉降防治管理条例 第三章 地面沉降监测设施和防治设施的建设与管理 第十二条 市规划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水务、建设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建立地面沉... 第十三条 上海市地面沉降防治管理条例 第三章 地面沉降监测设施和防治设施的建设与管理 第十三条 地面沉降监测设施和防治设施的新建、改建、扩建,应当符合有关布设方案的要求... 第十四条 上海市地面沉降防治管理条例 第三章 地面沉降监测设施和防治设施的建设与管理 第十四条 地面沉降监测设施由政府投资,由市规划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建设和维... 第十五条 上海市地面沉降防治管理条例 第三章 地面沉降监测设施和防治设施的建设与管理 第十五条 市规划国土资源、水务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地面沉降监测设施和防治设施周围设置... 第十六条 上海市地面沉降防治管理条例 第三章 地面沉降监测设施和防治设施的建设与管理 第十六条 已经建成的地面沉降监测设施和防治设施,不得擅自拆除;因工程建设确需拆除的... 第十七条 上海市地面沉降防治管理条例 第三章 地面沉降监测设施和防治设施的建设与管理 第十七条 地面沉降监测设施和回灌井因损坏无法使用,确需报废的,由市规划国土资源行政...

第四章 地面沉降防治措施

第十八条 上海市地面沉降防治管理条例 第四章 地面沉降防治措施 第十八条 本市对地下水开采实行总量控制。具体年度地下水开采总量应当在地面沉降防治年度计划的地下水开采方案... 第十九条 上海市地面沉降防治管理条例 第四章 地面沉降防治措施 第十九条 地面沉降防治年度工作计划中的地下水回灌方案,由市水务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实施。 回灌井的地下水回灌... 第二十条 上海市地面沉降防治管理条例 第四章 地面沉降防治措施 第二十条 采灌井的使用者将采灌井移交他人的,回灌义务一并转移,并报市水务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已经纳入防治... 第二十一条 上海市地面沉降防治管理条例 第四章 地面沉降防治措施 第二十一条 市规划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建设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本市地质条件以及地面沉降的发育... 第二十二条 上海市地面沉降防治管理条例 第四章 地面沉降防治措施 第二十二条 在地面沉降易发区内进行基坑开挖深度七米以上的建设工程(以下简称深基坑工程),建设单位在可行性... 第二十三条 上海市地面沉降防治管理条例 第四章 地面沉降防治措施 第二十三条 地面沉降危险性评估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评估区范围和建设工程本体以及周边建筑物、构筑... 第二十四条 上海市地面沉降防治管理条例 第四章 地面沉降防治措施 第二十四条 深基坑工程的设计方案与施工方案应当根据经备案的地面沉降危险性评估报告明确地面沉降监测和防治要... 第二十五条 上海市地面沉降防治管理条例 第四章 地面沉降防治措施 第二十五条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评审通过的深基坑工程设计方案与施工方案进行施工。 深基坑工程采用降排水法施工... 第二十六条 上海市地面沉降防治管理条例 第四章 地面沉降防治措施 第二十六条 深基坑工程回灌水的水质应当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或者与降排水同质。 深基坑工程施工结束后... 第二十七条 上海市地面沉降防治管理条例 第四章 地面沉降防治措施 第二十七条 深基坑工程施工结束后,建设单位应当将地面沉降影响监测资料汇交至市规划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 第二十八条 上海市地面沉降防治管理条例 第四章 地面沉降防治措施 第二十八条 市规划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设立重大市政工程设施地面沉降预警标准,与运营单位共同建立地面沉...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九条 上海市地面沉降防治管理条例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九条 市规划国土资源、水务、建设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备相应的监督管理人员和装备,建立巡查制... 第三十条 上海市地面沉降防治管理条例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 市规划国土资源、水务、建设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工作协调制度,定期沟通和分析本市地面沉降防治工作情况... 第三十一条 上海市地面沉降防治管理条例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一条 市规划国土资源、水务、建设交通等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上海市地面沉降防治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三条 上海市地面沉降防治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的,由市水务行政管理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理: (一)违反第十五条第二款、... 第三十四条 上海市地面沉降防治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安装计量装置的,由建设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 第三十五条 上海市地面沉降防治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的,由市规划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理: (一)违反第十五条... 第三十六条 上海市地面沉降防治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机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上海市地面沉降防治管理条例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条例有关用语的含义: 地面沉降监测设施,是指为取得地面沉降数据而建造的设施,包括监测土层形变的各类测量... 第三十八条 上海市地面沉降防治管理条例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条例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