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地面沉降防治管理条例 第四章 地面沉降防治措施 第二十七条 上海市地面沉降防治管理条例 第四章 地面沉降防治措施 第二十七条 深基坑工程施工结束后,建设单位应当将地面沉降影响监测资料汇交至市规划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3-04-1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