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地面沉降防治管理条例
第四章 地面沉降防治措施

第二十八条

上海市地面沉降防治管理条例 第四章 地面沉降防治措施 第二十八条 市规划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设立重大市政工程设施地面沉降预警标准,与运营单位共同建立地面沉降监测与安全预警机制,提高安全运营保障能力。
市规划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定期进行重大市政工程设施沉降监测网与全市地面沉降监测网的联测,并对重大市政工程设施沿线的地面沉降情况进行综合分析。重大市政工程设施运营单位应当将其设施沉降监测数据定期报送市规划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市规划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联测结果和综合分析报告,提供给重大市政工程设施运营管理单位。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3-04-1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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