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地面沉降防治管理条例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 上海市地面沉降防治管理条例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 市规划国土资源、水务、建设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工作协调制度,定期沟通和分析本市地面沉降防治工作情况,协助配合解决地面沉降防治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3-04-1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