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地面沉降防治管理条例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一条
上海市地面沉降防治管理条例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一条 市规划国土资源、水务、建设交通等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查阅、复制有关资料;
(二)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就有关问题作出说明;
(三)进入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的生产场所进行调查;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一)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查阅、复制有关资料;
(二)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就有关问题作出说明;
(三)进入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的生产场所进行调查;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