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地面沉降防治管理条例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九条

上海市地面沉降防治管理条例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九条 市规划国土资源、水务、建设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备相应的监督管理人员和装备,建立巡查制度,加强对地面沉降防治的监督检查。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3-04-1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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