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地面沉降防治管理条例
第二章 地面沉降防治规划

第九条

上海市地面沉降防治管理条例 第二章 地面沉降防治规划 第九条 市规划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水务、建设交通行政管理部门编制地面沉降防治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并报国土资源部备案。地面沉降防治规划在报批前,应当组织专家论证。
市规划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水务、建设交通行政管理部门编制地面沉降防治规划时,应当根据地面沉降调查与监测成果,划定地面沉降易发区,并根据地面沉降的发育和危害程度、城市建设现状和发展等因素,在地面沉降易发区中划定重点防治区。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3-04-1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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