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地面沉降防治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上海市地面沉降防治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市规划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地面沉降防治工作的综合监督管理部门,并具体负责区域性地面沉降防治的监督管理。
市水务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市地面沉降防治工作中的地下水开采与回灌的监督管理。
市和区、县建设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建设工程涉及的周边地面沉降防治的监督管理。
市发展改革、财政、交通港口、民防、房屋等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实施本条例。
市水务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市地面沉降防治工作中的地下水开采与回灌的监督管理。
市和区、县建设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建设工程涉及的周边地面沉降防治的监督管理。
市发展改革、财政、交通港口、民防、房屋等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实施本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