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地面沉降防治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上海市地面沉降防治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有关防灾应急预案的要求,及时处置因地面沉降引发的地质灾害事故,采取工程治理或者搬迁避让措施,保证受灾居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3-04-1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