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地面沉降防治管理条例
第四章 地面沉降防治措施

第十九条

上海市地面沉降防治管理条例 第四章 地面沉降防治措施 第十九条 地面沉降防治年度工作计划中的地下水回灌方案,由市水务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实施。
回灌井的地下水回灌作业由市水务行政管理部门委托运营单位按照分解的地下水回灌计划实施回灌。
采灌井的使用者应当按照采灌平衡原则,承担地下水回灌义务。市水务行政管理部门可以与采灌井的使用者协商约定超出回灌义务的地下水回灌量。采灌井的使用者停止开采地下水的,应当继续完成市水务行政管理部门下达的当年度回灌计划。
回灌井的回灌费用由市财政承担。采灌井的回灌费用中相当于取水量的部分,由采灌井的使用者承担;超出取水量的部分由市财政承担。
回灌井和采灌井回灌水的水质应当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3-04-1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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