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地面沉降防治管理条例
第四章 地面沉降防治措施

第二十条

上海市地面沉降防治管理条例 第四章 地面沉降防治措施 第二十条 采灌井的使用者将采灌井移交他人的,回灌义务一并转移,并报市水务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已经纳入防治设施布设方案的采灌井停止开采地下水的,采灌井的使用者可以将采灌井移交市水务行政管理部门,作为回灌井使用;市水务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给予相应补偿。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3-04-1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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