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地面沉降防治管理条例
第四章 地面沉降防治措施

第十八条

上海市地面沉降防治管理条例 第四章 地面沉降防治措施 第十八条 本市对地下水开采实行总量控制。具体年度地下水开采总量应当在地面沉降防治年度计划的地下水开采方案中明确。
除战备、应急备用等特殊情形外,禁止在自来水管网到达区域开采地下水。自来水管网到达区域的具体范围,由市水务行政管理部门公布。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3-04-1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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