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地面沉降防治管理条例
第三章 地面沉降监测设施和防治设施的建设与管理

第十七条

上海市地面沉降防治管理条例 第三章 地面沉降监测设施和防治设施的建设与管理 第十七条 地面沉降监测设施和回灌井因损坏无法使用,确需报废的,由市规划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和市水务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办理报废手续。
采灌井因损坏无法使用,确需报废的,使用者应当事先向市水务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实施封井作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3-04-1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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