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地面沉降防治管理条例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上海市地面沉降防治管理条例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条例有关用语的含义:
地面沉降监测设施,是指为取得地面沉降数据而建造的设施,包括监测土层形变的各类测量标志及其配套的仪器设备,监测地下水动态的观测井(孔)等各类水文地质监测设施,以及为保护前述设施而建造的防护栏、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
重大市政工程,是指易受地面沉降影响的轨道交通、高铁、磁浮、高架道路、越江隧道、跨海跨江桥梁、防汛墙、海堤、高压油气管道等线状市政工程。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3-04-1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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