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地面沉降防治管理条例 第三章 地面沉降监测设施和防治设施的建设与管理 第十二条 上海市地面沉降防治管理条例 第三章 地面沉降监测设施和防治设施的建设与管理 第十二条 市规划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水务、建设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建立地面沉降监测网络,对土层形变以及地下水水位、水质等实施动态监测。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3-04-1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