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地面沉降防治管理条例 第三章 地面沉降监测设施和防治设施的建设与管理 第十三条 上海市地面沉降防治管理条例 第三章 地面沉降监测设施和防治设施的建设与管理 第十三条 地面沉降监测设施和防治设施的新建、改建、扩建,应当符合有关布设方案的要求。建设地面沉降监测设施和防治设施,可以依法征收土地和房屋。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3-04-1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