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地面沉降防治管理条例
第三章 地面沉降监测设施和防治设施的建设与管理

第十三条

上海市地面沉降防治管理条例 第三章 地面沉降监测设施和防治设施的建设与管理 第十三条 地面沉降监测设施和防治设施的新建、改建、扩建,应当符合有关布设方案的要求。
建设地面沉降监测设施和防治设施,可以依法征收土地和房屋。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3-04-1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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