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地面沉降防治管理条例
第三章 地面沉降监测设施和防治设施的建设与管理
第十四条
上海市地面沉降防治管理条例 第三章 地面沉降监测设施和防治设施的建设与管理 第十四条 地面沉降监测设施由政府投资,由市规划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建设和维护。
回灌井由政府投资,由市水务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建设和维护。采灌井由地下水的开采者投资建设和维护。
新建、改建、扩建地面沉降监测设施和防治设施,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
市规划国土资源、水务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建立并完善地面沉降监测设施和防治设施的维护和运行管理制度。
回灌井由政府投资,由市水务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建设和维护。采灌井由地下水的开采者投资建设和维护。
新建、改建、扩建地面沉降监测设施和防治设施,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
市规划国土资源、水务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建立并完善地面沉降监测设施和防治设施的维护和运行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