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地面沉降防治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上海市地面沉降防治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安装计量装置的,由建设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3-04-1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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