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城市更新条例 第三章 城市更新实施 第二十三条 上海市城市更新条例 第三章 城市更新实施 第二十三条 编制区域更新方案过程中,更新统筹主体应当与区域范围内相关物业权利人进行充分协商,并征询市、区相关部门以及专家委员会、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市、区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更新统筹主体编制区域更新方案的指导。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8-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