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条例
第三章 执法规范

第十八条

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条例 第三章 执法规范 第十八条 城管执法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可以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和危害后果,采取不同的行政执法方式。
城管执法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查处违法行为时,对情节较轻或者危害后果能够及时消除的,除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直接给予行政处罚外,城管执法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先对当事人进行教育、告诫、引导,并责令其改正;对拒不改正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5-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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