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妇女权益保障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十二条
上海市妇女权益保障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十二条 本市将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开展宣传教育,增强全社会的男女平等意识。
国家机关、群团组织、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开展保障妇女合法权益的宣传教育和公益活动。
新闻媒体应当开展男女平等和保障妇女合法权益方面的公益宣传并加强舆论监督。
本市对保障妇女合法权益成绩显著的组织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国家机关、群团组织、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开展保障妇女合法权益的宣传教育和公益活动。
新闻媒体应当开展男女平等和保障妇女合法权益方面的公益宣传并加强舆论监督。
本市对保障妇女合法权益成绩显著的组织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