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妇女权益保障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上海市妇女权益保障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本市弘扬上海妇女运动优良传统,传承红色基因,引导妇女发扬爱国奉献精神,发挥妇女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展现新时代女性风采,推动妇女事业高质量发展。
本市发挥妇女在经济社会建设、社会生活和家庭生活等方面的作用,支持妇女立足本职、巾帼建功,积极投身社会治理和社区公共事务。
鼓励妇女自尊、自信、自立、自强,运用法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本市发挥妇女在经济社会建设、社会生活和家庭生活等方面的作用,支持妇女立足本职、巾帼建功,积极投身社会治理和社区公共事务。
鼓励妇女自尊、自信、自立、自强,运用法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