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
第四章 代表执行职务的保障

第三十七条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 第四章 代表执行职务的保障 第三十七条 代表执行代表职务,代表所在单位应当给予时间保障,按正常出勤对待,保证其工资和其他待遇不受影响。代表所在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为代表执行职务提供服务、帮助。
无固定工资收入的代表执行代表职务,根据实际情况由本级财政给予适当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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