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
第四章 代表执行职务的保障

第三十八条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 第四章 代表执行职务的保障 第三十八条 代表活动经费由市和区、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根据代表活动的实际需要制定计划,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专款专用。
区、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托,组织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开展活动所需的经费,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拨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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