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
第四章 代表执行职务的保障

第四十条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 第四章 代表执行职务的保障 第四十条 市和区、县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与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应当建立联系代表制度,听取代表的意见和要求,可以按照代表的意向邀请代表参加立法、监督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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