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 第四章 代表执行职务的保障 第四十一条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 第四章 代表执行职务的保障 第四十一条 市和区、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建立本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之间的联系制度,畅通代表了解和反映人民群众意见和要求的渠道。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